同方原创

职业打假人——不一样的“消费者”

以前有人说:打假有套路。比如有人去超市专门把即将过期的商品藏起来,等保质期过后就把它们找出来并购买,随后向超市投诉索赔。
可如此打假,着实令人啼笑皆非。
后来我接触了一个职业打假案件,得以窥见冰山一角。首先,打假人术业有专攻。对某一领域/某一产品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信手拈来。其次,团队化。以打假为业并以此营利,团队运作并提供知识支持。再次,身经百战。武汉柴某于2014年就提起过307起食品安全诉讼案件,而与我接触到的这一打假人有关的案件也不下百起,其中不乏我们熟悉的法人,如华润、同仁堂、沃尔玛。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职业打假人通过退一赔三、退一赔十实现空手套白狼。而消法是否保护这类人士呢?与此关系最紧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言之,其意即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再看看以下数据。以“是否为消费者”为关键词检索“无讼”得到的15个有效民事案例[ 该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5日。有效民事案例是指法院对生产者、消费者对原告提出的身份抗辩作出回应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地域涵盖安徽、湖南、湖北、内蒙古、吉林、广东、山西、江苏、贵州。],结果如下:
第一,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范畴。15个案例中只有1个山西的案例否定了职业打假人(邢志红)的消费者身份,但是另一个同类案件,同一打假人,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二审肯定了其消费者身份,再审维持二审的认定。
第二,自认也许可以作为否定其“消费者”身份的突破口。姑且以前述邢志红案件为例,被告通过提交材料(包括“职业打假人邢志红网上查询结果目录”、“邢志红致市工商局局长店公开信声称自己是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投诉材料清单(各级工商局提供)”、“通过工商获得的索赔成功的调解书”、“与邢志红有关的生效判决书”等)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庭审时原告“对此并不否认”,最后法院认定邢志红并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而只陈述消费行为异常、购买动机不纯,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即使否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但是判决驳回赔偿请求的依据与此无关。这些依据通常为:1、被告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标准;2、原告无证据证明因食用该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3、证据无法认定公司“故意”或“明知”出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可见,质疑其“消费者”身份不能实现有效抗辩。这些案例对“消费者”作广义理解,即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只要无证据证明购买产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或职业活动需要,或并非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应视为生活消费,不应当否定其作为消费者的资格。
事已至此,商家如何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通过梳理与我接触的打假案件原告有关的前40个案例,得出两点规律:1、“攻击”商品的包装问题。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不同商品类别的要求,指出外包装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如未标注成分的含量、未按要求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注警示语(如“过量饮酒,有害健康”)。2、“攻击”商家审查义务中的瑕疵。如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原件、未能提供“酒类流通附随单”、未能在法庭规定日期内提供瓶身编码为生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因此,商家应至少做到:1、依据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所经营商品做好外包装信息的完善,2、做好进货审查义务(如要求生产商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保存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文件原件。在个别商家胜诉的案例中,还有通过行政机关回函证明自身观点抗辩成功的例子[ 在(2016)辽0103民初3786号案件中,打假人以好时巧克力包装未标注维生素e的含量为由索赔,公司在做好产品包装工作和进货审查义务外,还通过行政机关回函(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回复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复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回复函)证明涉案产品的维生素e符合带入原则而无需标注维生素e含量作了抗辩。同时,打假人未举证食用巧克力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未存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打假人的赔偿请求,商家胜诉。],不妨参考。
某一判决书中有过这段话:“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惩治不当经营行为之间需要适度平衡。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有利于净化市场,应当给予支持,但以牟利甚至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行为,可能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予提倡。而经营者,尤其是食品经营者,应以严格的标准自我要求,及时改进自身的不规范及违法经营行为。”所以,商家严于自律,才是利己、利消费者的根本途径。

友情链接 辽宁省律师协会 沈阳市律师协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