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不良资产处理法律事务

专业文章|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沈冶机械)是一家大型工业企业,注册资本2.83亿元,占地面积58万平方米,各类职工人数超过5000人。受市场需求呈下降趋势、新产品储备不足、新厂区投资过大、历史包袱沉重、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沈冶机械生产经营不断恶化,严重亏损。2016年,沈冶机械被列入国务院国资委待处置待治理“特困企业”名单。同方律师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依法依规、公平合理推进重整进程,实施了包括对债务人接管、聘请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对沈冶机械资产进行审计与评估、债权登记及审查、调查职工债权、清理诉讼及执行案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催收债权、招募重整投资人等工作,力争推进沈冶机械重整成功,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

本案涉及债权人600多家,债权总额超过33亿元,资产评估价值总额为5.9亿元,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沈冶机械的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突出,重整难度较大。同方律师在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在全面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论证的条件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沈冶机械的实际财务状况以及投资人招募情况,起草重整计划草案。

同方律师在重整中忠实勤勉履职,创新交易结构,平衡各类权益,导入投资赋能,提升债权受偿,重塑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社会之间激励相融、多赢共生的利益格局。同方律师经过多轮艰苦谈判和多次实地考察,成功导入机械制造业内知名企业、某大型钢铁工业集团(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等联合组成的重整投资人,重新聚合原有的生产要素,志在打造一家“单件小批量离散型重型制造”隐形冠军企业。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投资人注入3.2亿元现金,747名职工重新就业。重整计划执行前两个月新增订单超过5000万元,沈冶机械经营情况良好。

【案件主要影响力和创新点】:1.本案面临债务金额“大”、资产属性“重”、行业前景“差”、职工人数 “多”等诸多问题与困境,通过律师创造性的工作,成功引入业内知名企业和财务投资人,整合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法律的关爱、人文的情怀、商业的智慧,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道,用具体个案助力东北振兴。

2.重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整体上改善债权人处境,增进债权人利益,重视债务人的当前市场价值和未来发展空间,关注引入增量资源激活存量资产,引入知名投资人,共创多方利益相融共生、协同实现。

3.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创新安排。开创性的引入民事信托制度,对职工群体进行利益保护,涉及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安置费用;2021-2023年三年过渡期退休职工的统筹外养老金、采暖费、老兵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等费用;2024-2025年退休职工社会化费用;六十年代精简人员费用;特殊情况遗属离休老干部费用;退休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费用等,在重整中对该等费用涉及主体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4.解决民生关切。沈冶机械拖欠所有职工的两个年度采暖费共计1140万元,虽然现无法律明文规定为职工债权范围,但采暖费显然为北方寒冷地区特定费用,属于政策性的职工福利,沈冶机械一直没有完成将“暗补”改为“明补”进行货币化改革。如何处理拖欠的采暖费问题,关系到重整过程中的大局稳定,为了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同方律师认为应该将拖欠的采暖费参照职工债权待遇处理,并在重整中全部予以清偿。

5.设立持股平台。依托有限合伙制度,借鉴创业企业融资做法,在“债转股”实施中设立有限合作作为股东,其中,债权人为LP,投资人为GP,大大增强投资人的合作意愿和控制能力,促进了合作意愿的加快形成。

6.修复企业信用。债务人在重整之前拖欠金融机构债务,其在人民银行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银行拒绝办理承兑贴现等业务,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同方律师结合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的实际,研究了隔离征信不良记录的应对方案,现正在积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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