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不良资产处理法律事务

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案律师介绍
李海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其他公司法律业务。现任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沈阳市律师协会清算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件案情
辽宁JDB原名称辽宁JSJ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3日,由JSJ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JSJ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31日,JDB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并购天津JSJ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JDB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JDB(天津)商业有限公司,辽宁JSJ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52号,法定代表人:斯科特·柯林斯·博马。 辽宁JDB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人JDB(天津)商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辽宁JDB经营范围: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机械、五金交电、家具、厨具及配套设备、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化工产品(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仪器仪表、电讯器材、一般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家居装饰品、花卉园艺品、工艺美术品、汽车配饰及清洁保养品批发、零售;技术信息咨询;建筑器材与工具租赁;商品展示服务;所售商品售后安装及维护(需要资质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租柜台(承包方另办执照)。 
根据债务人提供的由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辽中衡会审[2013]231号),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债务人资产总计606,692.77元,主要为应收款,如北京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应收款为454,189.57元。负债总计45,982,986.23元,主要为应付款,如应付JDB(天津)商业有限公司垫付款45,140,647.67元。
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下称辽宁JDB)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沈阳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沈中民三破(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JDB破产清算,并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沈中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杨兴权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沈阳中院向管理人送达了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受理破产清算:沈阳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沈中民三破(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JDB破产清算。
宣告破产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务人申请,本院裁定受理了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已经召开的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及会后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均未提出和解、重整申请,根据该企业状况已无和解和重整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
沈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3]沈中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依法经本院受理并宣告破产,其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载明了破产费用、破产债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及分配顺序、方式,该分配方案经本院裁定确认,均已由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执行完毕,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分配报告及申请终结报告均表明最后分配完结,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JDB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这是破产法实行管理人制度后,我所担任管理人承办的第一例破产清算案件。我所指派李海义、董恩忠、张庚园、王丽新律师组成该破产清算案件律师团队。在缺少办案经验的情况下,我所律师团队精诚团结,努力钻研破产业务,比较顺利地完成了破产清算任务。
本案破产企业没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且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按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直接终结破产程序。但本案破产企业的股东愿意支付破产费用,故本案得以走完破产程序。
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管理人要与破产企业的财务人员保持密切且畅通的联系,为以后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创造方便条件,否则,有些工作可能无法开展、进行。要注意破产企业的税务问题,如报税、发票等问题,为以后的税务注销创造条件。
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因破产案件数量很少,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的制度,政府各部门对破产法及破产管理人制度缺乏了解,给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故很多时候,需要管理人发挥聪明才智,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从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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