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沈阳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沈阳意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律师介绍】
     罗丹,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公司及金融资产方面的法律事务经验。曾担任过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旗下的全部子公司、辽宁维华集团、香港南华集团在沈阳设立的全部子公司、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快运沈阳分公司等等。2018年被聘任为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裁判要点】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原告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工期、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包括消防工程重新备案工作);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达到消防标准要求并通过消防相关的验收);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且政府将项目所涉款项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涉案工程款3562500元,占合同总价款的67.8%。由于涉案工程并未通过消防验收,也未通过综合验收,故并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视为无具体的事实及理由。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5日,被告沈阳意明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沈阳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下放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设备泵房、消防工程、给水外网工程、外墙防火隔离带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金额为5255800元,另外,受被告委托,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对消防泵房基础支护及降水产生工程造价661614.8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程施工,并于2017年8月2日完成全部工程,并报建设单位即监理单位验收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现全部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原告认为,现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562500元,尚欠工程款2354914.82元,请求被告给付。
罗丹律师接受沈阳意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原告未完成消防验收,不符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2、本案是固定总价合同,基坑支护和降水不属于设计变更增加的价款,法院不应支持;3、本案是政府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付款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由于政府未支付工程款,故被告无理由支付。经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涉案工程并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视为无具体的事实及理由。
【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沈阳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理由】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原告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工期、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包括消防工程重新备案工作);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达到消防标准要求并通过消防相关的验收);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且政府将项目所涉款项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涉案工程款3562500元,占合同总价款的67.8%。由于涉案工程并未通过消防验收,也未通过综合验收,故并未达到付款条件。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律师观点】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原告所要求给付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合同的承包方式、验收标准、付款条件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在未达到付款条件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无相关依据,不具备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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