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诉吕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本案律师介绍】刘燕,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财富管理律师联盟成员。刘燕律师先后被评为沈阳市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沈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诉讼及执行,尤其在金融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裁判要点】原告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原、被告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地(中国大陆)法律,系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原、被告在《保证金证券客户协议书》中约定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故本案实体审查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协议违约一方要给对方进行赔偿的原则是“因依赖合约而蒙受的损失",就是判令违约者负责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给对方消耗的费用,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16年2月26日,被告吕某在原告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进行保证金证券客户开户,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股票融资服务。2016年2月29日被告吕某将其在A证券有限公司持有的5只股票转至原告处抵押融资,原告代被告向A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3,300万港币。其后被告吕某多次通过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17年3月24日被告所持的股票股价暴跌,致使其账户保证金不足,原告将被告账户持有的所有股票平仓。平仓后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14,704,424.14港币。另根据《保证金证券客户协议书》第7条之约定,被告应按原告发出的信贷通融书内所提及之利率(年利率8.25%)向原告支付所有尚欠余款之利息,利息以日结形式计算,并需于每月最后一天或原告要求时支付。平仓后被告尚拖欠原告保证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拖欠的保证金及利息,被告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证金14,704,424.14港币;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保证金利息 (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为1,157,923.99 港币,利息按照《保证金证券客户协议书》约定计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法律查明费用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保证金欠款本金港币14,704,424.14元;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保证金欠款本金港币14,704,424.14元的利息 (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保证金证券客户协议书》约定的年利率8.25%计算);三、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公证费港币22,020元、律师费人民币X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5,355元、翻译费人民币300元;四、驳回原告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裁判理由】原告按照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的要求与客户签订了 《保证金证券开户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客户自愿签署,按照香港法律合法有效。香港法律对协议违约一方要给对方进行赔偿的原则是“因依赖合约而蒙受的损失",就是判令违约者负责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给对方消耗的费用。Anglia Television Ltd v.Reed(1972)1QB60 案例中确定了上述的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向吕某进行了保证金融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吕某就应该到期将有关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返还给原告,不论客户在买卖股票中是否盈利。但是吕某没有到期返还保证金和利息,即是原告依合约而蒙受的损失。因此,根据法律及协议,吕某应赔偿原告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翻译费,因上述费用系因涉外案件原告提交域外证据时所发生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且《保证金证券客户协议书》对该费用予以约定,属于吕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用和开支,被告应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证券与期货条例》,Anglia Television Ltd v.Reed(1972)1QB60 案例。
【律师观点】
1、案件定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本案原告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原、被告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故本案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地(中国大陆)法律,故本案系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2、案件委托手续
涉外案件在内地起诉,若香港企业在香港办理委托大陆律师的手续,应当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委托公证的材料包括:香港企业住所地商业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该法人、其他组织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同意提起诉讼的决议或者其他文件,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合伙人指定授权代表的决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材料。由于递交法院的所有材料均需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且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故在办理公证时务必将材料准备详尽,避免二次公证。
3、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保证金证券客户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故本案实体审查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英美法系,在法律查明时可委托香港律师协助办理,本案裁判的依据包括成文法《证券与期货条例》,以及判例Anglia Television Ltd v.Reed(1972)1QB60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