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批复纠纷
【案情介绍】
本案中存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民事诉讼过程中,委托人知晓诉讼相对方举证了违法行政批复,且该违法批复将导致对己方重大不利。因此,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违法批复。
基本事实:
本案系一起因资产转让的民事法律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我方委托人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了汽车加气站项目《资产转让合同》,然而,加气站项目批复和备案手续不在B公司名下,政府为了整顿类似项目批复和备案名称不统一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于2017、2018、2019连续颁布了三个关于暂停办理加气站规划手续的函,导致案涉加气站的手续迟迟无法办理至A公司名下,委托人A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而引发了民事纠纷。
然而在双方民事诉讼过程中,B公司在二审程序中突然举证了其违法办理的将加气站项目名称更改为A公司的违法行政批复,最终导致法院认定A公司付款违约,应当将案涉项目退还B公司并承担巨额违约金。
突出特点:
1、本案存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做出,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确认无效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因此民事诉讼中若出现具体行政行为结果作为民事证据的情形,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在行政起诉期限内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关于审批操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院据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应重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规范文件的重要性。
3、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有严格要求,禁止行政机关事后搜集补充证据,因此应当锁定举证期限内行政机关所举的证据原件范围。
4、行政诉讼有严格的起诉期限要求,且期限较短(一般为6个月;行政机关未告知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应尽快提起诉讼。
诉争焦点:
1、被诉的行政批复是否应当予以撤销;2、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职权;3、原告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4、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案件小结】
胜诉经验:
经过本所律师一审、二审、发回后一审的代理,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起诉意见和代理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加气站的批复不能批复给不存在的主体,且项目批复和备案主体与转让主体B公司不一致,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做出案涉行政批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B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重要当事人,应当追加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至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查,仍然判决撤销案涉行政批复。
律师心得:
1、行政诉讼的主要诉争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3)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核心为利害关系的认定);(4)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论点和论据应主要围绕以上要点展开。
2、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做出,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确认无效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应在行政起诉期限内尽快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于民事诉讼中知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生效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关于审批操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院据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应重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规范文件的重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获取途径包括:政务审批网站(例如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索要报批报件要求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案中,代理律师调取了葫芦岛市关于加气站行政审批的依据文件:《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汽车加气站和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建设项目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4]142号)、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葫住建发[2015]23号),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部分证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