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

撤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10日,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5单元402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5万元。2021年10月18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2021年1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9.10"较大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经过和原因的分析……严格执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2022年1月7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省政府批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应急罚[2021]事故1-1号),决定给予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诉讼中,原告围绕事故报告认定的事实进行主张和举证,认为事故报告认定的诸多违法行为存在错误。被告不应依据事故报告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被告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批复已经对事故报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省政府批复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在省政府批复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被告依据省政府批复作出行政处罚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案件结果】

胜诉。

 

【推荐理由】

    2021年10月21日,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盛王二牛烧烤店,发生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49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万元。近阶段,全国因燃气、石油气管道泄露引发爆炸的事故屡屡发生。在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的同时,亦应对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事故报告、政府批复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三个关键政府行为进行甄别,事故报告不可诉,行政处罚决定基于政府批复作出,在政府批复未被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不应因事故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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