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

梁某某(上诉人)诉某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

【关键词】  拆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评估
【本案律师介绍】周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顾问。自执业以来,办案认真严谨,作风踏实稳健,工作成果得到客户充分认可,独立成功办理了多宗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案件。除为客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外,周洋律师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多次起草、修改公司合同等法律文件,分析、解答、处理客户管理中以发生的或潜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降低客户的法律风险。周洋律师曾多年从事外资投资银行法务工作,对企业重组、公司改制、资本运作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裁判要点】 第一,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在安置补偿时已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其地上有证房屋评估价值是否应当包含土地价值;第二,有证房屋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第三,补偿费用利息标准。
【基本案情】2011年6月,被上诉人某人民政府决定对沈彰产业大道沿线实施扩建绿化、城中村改造。上诉人梁某某是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旺牛村村民,其所在区域被列入征地范围。2013年7月20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居住场所实施了强制拆除,将上诉人三个有证房屋、无证房屋及生产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未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上诉人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包含土地价值的地上物评估结论未予采信,酌情判定了补偿标准,上诉人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改判补偿金额较一审金额超出逾80%。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在安置补偿时已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其合法地上物应当依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并应按沈阳市相关政策在评估金额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形成最终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律师观点】 在一审判决对评估报告这一确定补偿金额的关键性证据未予采信的情况下,代理人于二审中提出明确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据理力争,最终撤销了不合理的判项,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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