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

赵国新诉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拆违
【本案律师介绍】
代苏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代苏宁律师在近年的执业过程当中主要业务领域涉及行政诉讼类、银行金融类、保险业务类、建设工程类法律服务等。
【裁判要点】 
原土地地上建筑物所有者在土地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后,将原有地上建筑物拆除并重新建设房屋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有权机关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建筑物所有者请求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予以撤销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案涉土地原性质为农用地。2009年省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将案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赵国新于2010年末在案涉土地上开始建设案涉建筑物,2018年3月13日,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国新拥有的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责令赵国新限期拆除。2018年4月12日,赵国新收到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7月12日,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区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书。赵国新认为案涉土地为农用地,其地上建筑物是为开展农业生产、养殖而建设,未改变土地用途,此外,案涉建筑物所在范围内正进行征地拆迁,行政机关也未通过补交罚款,补办相应手续等对赵国新影响较小的方式行使职权,并且执行决定书告知救济途径未依照法律程序,因此,申请法院撤销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赵国新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另根据《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使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故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本案原告赵国新涉案土地所在村委会于2006年与政府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2009年省政府对该批次用地进行了批复。涉案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于原告在涉案国有土地(征收前为耕地)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被告执法局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原告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被告浑南执法局又分别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亦依据《行政强制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故被告浑南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沈浑政复决字(20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相关法条】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使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律师观点】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违法建筑,相关行政机关有权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土地最开始的性质为集体农用地,后经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将案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而案涉建筑物开始建设时所在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土地,而当事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审批手续,在此种情形下,相关行政机关将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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