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赌博罪案
一、案情简介: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
该集团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层级和职责分工相对明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作为组织的发起者,统一管理组织内部所有事务,是该组织的领导者。王某某曾于2004年7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8日又因犯赌博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某经常指使其儿子积极参加者王某(在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强行入股石场、砂场,垄断石场经营为王超获取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逃)系王某某的重要合伙人,为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与王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于某系王某某的司机兼打手,为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经常为王某某出场打架,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经常与王某某纠集在一起,并共同实施赌博的犯罪行为,为王某某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栗某某长期在王某某的赌局上抽水获利,为王某某的赌局提供帮助,上述四人为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樊某和被告人王某均为王某某和刘某某施非法采矿犯罪中的管理人员,为一般参加者。
2.经济特征
王某某无正当职业,通过长期从事赌博、组织赌局等行为为自己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16年仅两三个月的时间,便抽水六、七百万余元;2017年,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对当地村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涉案金额达47万元;另外,王某某与刘某某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设砂场进行洗砂价值高达100余万元。2018年10月,王某某强行入股绥中县李家堡乡常家村乱石山石场,并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王某某通过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通过安插骨干成员到其开设的赌场、矿场、砂场负责项目,为组织成员分发非法利益。组织成员出事后王某某为其出资平事、安抚被害人,使组织成员安心为该组织效力。
3.行为特征
2009年至2020年期间,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多种犯罪行为,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明显,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均由王某某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凡是在其村、邻村有挣钱的生意、工程,王某某都想方设法插杠子,无任何正当理由,王某某便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等行为对本地村民进行敲诈勒索。
4.危害特征
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损害群众利益,先后对绥中县李家堡地区砂石料生产销售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李家堡乡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当地百姓多次上访,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当地百姓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和非法控制力。王某某还通过插手基层政权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树立自己的威信,使乡、村级干部均对王殿明产生惧怕心理,而不敢正常履行职务。
该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六、赌博罪
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积极与王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九门口村“王大民家”组织赌局,利用“牌九”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平均每天抽水金额约4万元,聚众赌博人数最少时达20人,王某某、李某二人从中抽水渔利约200余万元,李某从中分得四、五十万元。
2016年8月份,王某某伙同李某将赌博场所更换至山海关区金水家园处组织赌局二十余天,利用“牌九”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每天抽水金额约5万元,王某某、李某二人从中抽水渔利约50万元。后赌博场所又被更换至绥中县李家堡乡山河洗浴中心,利用“牌九”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每天抽水金额约4万元,王某某、李某二人从中抽水渔利约30余万元.
被告人栗某某在上述赌博场上负贵“抱水箱”“抽水”,于波在赌局上放高利贷。栗某某还曾在多个王某某、李某等人组织的赌局上负贵“抱水箱”抽水帮助组局者实施赌博行为,赌局地点在绥中县李家堡乡山河水浴池旁幼儿园内、绥中县李家堡乡铁厂村后沟水库别墅、绥中县范家乡大风口水库西江大院等处。
2019年7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安乡北河村老贺沟自家果园山的别墅里频繁组织赌局.2019年农历春节前,王某某伙同陈某(绰号小四,在逃人、吕某某(绰号小吕子,在逃)、陶某某(绰号陶利,在逃)等人以牌九方式赌博,在赌场上骗取赵某某二十余万元。
2016年至今,王某某以赌博为业,与李某共同组织赌博,指使于某、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等人在场上放高利贷,分别在河北省秦皇岛九门口村王大民家、绥中县李家堡乡山河浴池、旁幼儿园内、李家堡乡铁厂村后沟水库别墅内、绥中县范家乡大风口水库西江大院内、绥中县网户乡程家村河套、绥中县永安乡北河村王殿民的果园看护房、山海关御景湾小区娄强家内等地组织、参与赌博,利用栗某某抱抽水箱抽取巨额红利,赌场一日抽水红利最高达十万余元,仅2016年夏天便抽水折三百万元,多年来总获利千万余元
二、控辩争议焦点:
李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三、辩护观点:
辩护人贺志广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作存疑无罪辩护。
起诉书只指控李某的赌博行为,并没有指控李某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也没有指控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指控李某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也没有指控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有起诉书指控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事实依据只有起诉书指控的赌博行为。辩护人认为赌博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不需要用暴力、威胁和强迫等手段,更不需要利用黑恶势力的影响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9日,第五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通过该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赌博罪构成参加黑色会性质组织罪是法律认定错误。
四、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家属委托后,抽丝剥茧,仔细研究分析现有证据,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只是侦查到李某有赌博行为,并没有侦查出其再赌博过程中有暴力、威胁参赌人员的行为,更没有侦查出李某有其他的危害社会行为,辩护人结合卷宗材料和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发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并不充分;故对涉黑案件采取了无罪辩护的观点。
六、结语与建议: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正是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的案件,有利于推动纠纷的解决,有利于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法律的艺术,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对律师事业的长期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