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判决无罪案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实际控制江苏国奥世纪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奥”)、江苏珈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行天下”)期间,于2017年4月,代表珈行天下与杨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北京国奥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珈行天下以向北京国奥缴纳保证金、支付开发费用的形式出资合计2000万元入股已由北京国奥设立的子公司辽宁国奥实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奥”),珈行天下与北京国奥双方共同合作运营辽宁省体育彩票相关业务。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上海响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响赢”)、上海佳晶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晶优”)的实际控制人张某、韩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商定,以公益体育社区服务站项目为名义,吸引佳晶优公司的渠道商进行投资,并于2017年7月10日代表辽宁国奥与韩某某代表的上海响赢签订合作协议,同时被告人朱某某、杨某、张某、韩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上海、沈阳、苏州等地展开项目推介会,对外进行宣传,宣称投资彩票站成为站长抽取佣金、投资黑卡会员合买彩票稳赚不赔,向包括佳晶优渠道商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66亿。
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指示陈某某(负责辽宁国奥出纳工作)挪用辽宁国奥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辽宁国奥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存入陈某某个人建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到被告人朱某某实际控制的珈行天下对公账户、江苏国奥对公账户、被告人朱某某女儿个人名下的农行账户合计人民币2700万,用于偿还被告人朱某某个人债务、向北京国奥缴纳保证金以及个人消费等事项,挪用辽宁国奥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转入北京国奥北京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向北京国奥缴纳保证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仍积极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利与他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焦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略)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否适格。
2、本案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单位合法资金;使用起诉书指控的非吸款项是否应被重复评价。
辩护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略)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观点如下:
一、主体不适格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诉人一直在力证被告人是辽宁国奥的总经理,但通过在案的公司章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多份书证能证明:辽宁国奥的总经理是杨某,控方指控朱某某为辽宁国奥总经理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等,相比之下证明效力高低立见。
控方也没能举证证明朱某某作为辽宁国奥的工作人员,常理应当有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薪金收入等,所以,辩护人认为:朱某某不具有辽宁国奥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二、本案的行为对象不属于单位的合法资金,使用起诉书指控的非吸款项不应被重复评价。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司的合法资金,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指属于公司的财产。
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法益,法益一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挪用资金罪在刑法分则中处在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部分,该罪设立的初衷一定是保护单位资金合法性不受侵犯的目的。
在非吸的指控部分,控方已经将辽宁国奥对公银行帐户的进项均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即属于赃款的性质。因此使用赃款的行为就不应被进行二次评价。如果涉案款项被界定为合法的经营性收入,则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只有涉案款项属于单位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方才可能被界定为挪用资金。
判决结果:
一审: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依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挪用资金部分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款项系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并非本单位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中需要挪用的是本单位资金的构成要件。且该行为作为后续处理行为应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吸收,不应再另行定罪评价,即同一被告人同一犯罪数额,不能以两个罪名重复评价。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分析:
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是单位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的款项已经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就不应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就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公诉机关在指控中存在以下悖论:挪用资金涉案款项如果是单位的合法财产,则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的违法所得;如果该笔款项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则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主体身份也是确定其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重要因素,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涉案资金并非单位合法资金及不应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从而赢得被告人挪用资金罪出罪的胜利。
在处理当事人涉嫌两个罪名的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阅卷时注意审查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有重复评价的情形。同时,在对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辩护律师也要注重对起诉书的研读,仔细分析起诉书中对当事人的指控,预判公诉机关的指控思路,寻找解决方案击破公诉机关的思维漏洞,并且要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要有自信,本案就是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才最终取得辩护成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