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借贷关系、抵押
【本案律师介绍】袁欣,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功办理了多宗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袁欣律师工作作风踏实稳健,工作细致认真,其法律服务工作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曾多次作为法律顾问单位及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人,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周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顾问。自执业以来,办案认真严谨,作风踏实稳健,工作成果得到客户充分认可,独立成功办理了多宗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案件。除为客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外,周洋律师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多次起草、修改公司合同等法律文件,分析、解答、处理客户管理中以发生的或潜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降低客户的法律风险。周洋律师曾多年从事外资投资银行法务工作,对企业重组、公司改制、资本运作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裁判要点】 第一,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第二,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履行。
【基本案情】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某某主张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5月2日向其借款90万元,并签署借据、收据、还款承诺。而再审申请人主张不存在借贷事实,其所签署文件系2011年3月28日为其儿子向被申请人曹某某借款做抵押担保时,签署了被申请人曹某某提供的空白制式文件,后经被申请人曹某某变造日期而来。
本案经一、二审,均支持被申请人曹某某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杨某某承担还款义务。后申请人杨某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结果】再审判决支持申请人杨某某再审请求,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曹某某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间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有借贷关系的实际用款人为申请人杨某某儿子,申请人杨某某并非实际借款人及用款人,与被申请人曹某某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且被申请人曹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不符合常理、逻辑及交易习惯,借贷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观点】本案系被申请人曹某某变造证据、虚构借贷事实的恶意诉讼,被申请人专业从事“套路贷”多年,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利用申请人所签署的空白文书,发起恶意诉讼以达到其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代理人于再审审理中,利用被申请人历次庭审表述中的漏洞,结合双方交易习惯、社会常理及行为逻辑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最终得到再审法院的认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自2014年一审,至2018年12月再审审结,历经四载,辗转于基层到高院三级法院,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