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XX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诉XX国土局(被上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本案律师介绍】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曾任职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曾参与组织、研究全省部分疑难经济纠纷案件及对下级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指导,分管辽南地区(大连、营口、鞍山、辽阳)中级法院的经济审判指导工作,一九九七年由刘宏审理的《不得转让的汇票能否质押》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案例选集。
【裁判要点】 第一,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第二,1亿美元系竞牌保证金,能否认定为合同项下定金;第三,由于上诉人已经在交付部分土地上开工建设,若果合同解除,已经交付的土地能否交还、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在建项目折价款。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上诉人依法竞得占地面积共计765,993㎡的土地使用权,并先后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出让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定金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75,477,040.00元),并对项目作出了整体规划设计,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随后上诉人在先行交付的土地上(约占总面积的8.5%)进行了投资建设。但是,被上诉人对余下土地未再履行交付义务,致使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请求解除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已付出让价款的利息,并赔偿上诉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11316012.17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及相关协议,被上诉人返还出让金及利息,并按照鉴定数额向上诉人支付在建项目折价款。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已经使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土地出让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出让金利息,并且将土地全部返还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按照鉴定数额向上诉人支付在建项目的折价款。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律师观点】 本案涉诉标的额达15亿元,在整个案件进行过程中,从与当事人沟通、进行风险提示,到大量证据的组织,再到庭审原被上诉人双方在每个关键点的博弈,直至最后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其整个案件处理过程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