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某某公司、吴某、姜某某、安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于:2020-12-25  作者:刘洺岑  来源:

【本案律师介绍】
刘洺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伙人。擅长金融、保险、证券、资本融资、民商诉讼与执行、公司业务及税务等法律服务领域。
【裁判要点】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上述合同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被告一与原告某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对该笔借款提供了如下担保:被告一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被告三提供了存单质押;被告二、三、十、十一提供了房产抵押;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某银行所欠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某银行截止×年×月×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标准按借款年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某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某某银行对质押于原告的被告某某公司的应收账款(付款人为:某某公司等)在质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某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某某银行对质押于原告的被告姜某某所有的8×元储蓄存单在质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某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某某银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房屋[地址略]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某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某某银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吴某某、姜某某所有的房屋[地址略]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某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某某银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吴某某名下的房屋[地址略]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如被告某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某某银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金某某所有的房产[地址略]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吴某某、姜某某、安某某、庄某某、姜某某、陈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某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驳回原告某某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原告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1、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与被告吴某某、某某公司等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姜某某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与被告吴某某、某某公司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上述合同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某某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获得借款后,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付本息的义务。截止×年×月×日,共拖欠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含罚息、复利),被告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原告要求对被告某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原告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相应的权利,且质押的应收账款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对被告吴某某质押给原告的×元储蓄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原告对质押的存单享有相应的权利,且质押的存单已办理了止付手续并交由原告保管,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原告要求对被告吴某某、某某公司等人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原告与被告吴某某、某某公司等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对抵押不动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且抵押的不动产已在相应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4、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某公司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根据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享有相应的权利,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观点】 
1、合同当事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后,应当按时参加庭审。如未按照传票时间地点参加庭审活动,则视为被告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3、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等均应当慎重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 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故,一旦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则面临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风险。另外,如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则面临着抵押财产被查封、拍卖、变卖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