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英诉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认定视同工亡纠纷案件

发布于:2020-12-25  作者:刘阳  来源:

关键词】:不予认定视同工亡纠纷
本案律师介绍】:
刘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期间立足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孔庆涛于2019年3月29日值班期间,头疼不适被同事送到台安县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认定视同工亡。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9日9时20分,白英丈夫孔庆涛正在救灾物资储备库值班,因头疼不适被同事送到台安县中医院救治,并于当日下午13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孔庆涛所在单位台安县民政局于2015年4月7日向鞍山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亡,鞍山市人社局以孔庆涛发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于 2015年9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
白英不服上述决定,向一审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鞍人社不字(2015)S001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并
责令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以各方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孔庆涛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白英诉讼请求。
白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鞍山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英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再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3行终213号行政判决和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鞍人社不字(2015)S001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
三、责令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理由】:
被申请人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孔庆涛早上曾去医院看诊,而认为其发病是在到达救灾物资储备库值班前,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片面理解。故一审对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律师观点】: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从一审立案至再审行政判决宣判达3年之久,办案律师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和对法律的敬畏,在一、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充分通过再审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阳 律师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