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李某诉广州周某合同纠纷

发布于:2023-05-11  作者:高洪刚  来源:

一、基本事实:20191020日,原告李昕在广州参加被告组织的一个关于自热米饭项目投资说明会时,受到被告描绘的美好“钱景”的诱惑,在会后20191026日,原告李昕毅然缴纳了36.8万元的“沈阳城市运营商总代理费”,该费用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个人账户,并加了上述备注。在缴纳费用后,被告安排其属下员工与原告对接了一部分业务,但对于其曾经作出的帮助原告开拓沈阳市场、发展加盟商的承诺,被告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而且在与被告沟通的两个多月时间里,被告不仅没有与原告签订投资协议,而且原告发现被告财务混乱、产品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被告根本就没有发展这个项目的长远计划和专业能力,因此在20201月初原告决定起诉与被告解除合作,并要求被告退还其全部投资款项。

二、突出特点:

1、被告比较难缠,该案历经近两年才结束,期间经历2次立案、6次开庭,4次裁定(其中1次立案裁定驳回、1次管辖异议裁定被支持、1次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1次和解后撤诉裁定),1次判决。该案2020年初在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被告一直拒收传票或者接电话时假装不认识,在第一次缺席开庭后,法官要求必须找到被告或者必须穷尽送达手段,因被告户口是陕西一偏远农村,而其现住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再加之遇上疫情,主审法官一拖再拖,始终无法送达。2020年底,在面临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无奈接受裁定驳回。2021年初,我方再次立案,这次法官在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开始应诉了,并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在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随即上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却获得了支持(值得记忆的是,当时同样案由的我有两个案子同时管辖异议上诉到沈阳市中院,一个被支持、一个被驳回,很是让人错乱纠结!),该案被移送到被告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获得支持后,被告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后,被告预感败诉,就与我方协商,在给付完一审判决义务和诉讼费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案件终结。

2、该案证据多为微信聊天记录,整理出来较繁复,很需要耐心。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签订书面加盟投资合同,但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属下的微信沟通记录很多,均记录了原被告之间对于加盟投资项目的运作记录,这些均对原告很不利。

三、诉争焦点:

1、双方之间的加盟投资合同关系是否应予解除?

2、原告缴纳的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四、胜诉经验:

1、在起诉前,分析清楚原被告之间合同性质,根据该性质,针对性的去补充证据,是决定该案的关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不定期合同”,因此该合同存在法定解除和主动解除的可能,对于这两种可能,在起诉前,应充分补足证据。法定解除事由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很多,而且在诉前也无法进一步有效弥补;但对于主动解除,原告却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在202019日,原告主动向被告发送微信,在被告微信回复拒绝退款后,立即直接电话与被告联系,并及时录音,在录音中,将其解约原因及被告存在违约之处均讲明,而在该案判决中,法庭虽然没有认可法定解除事由,但却认可了原告主动解除合同行为的成立。

2、在起诉前应全面审查该案证据,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应对突发状况,并在庭审中突出陈述对方存在明显错漏之处。尤其是在该案中,原告方手中的很多证据是以与被告及被告下属的微信聊天记录方式存在的。在诉前,整理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花费的时间最多,整理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近白页,尽管如此,在庭审中,被告还是拿出了一些原告自身没有提供的、对原告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所幸的是准备充分,通过强调被告所配送盒饭价格存在严重不合理(即被告提供给原告这类加盟商的货物价格是按市场价,而原告主张是按进货价,二者价格相差大约在30%左右),突出了被告欺骗加盟商的本质,最终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庭审,获得了法官的支持。

五、律师心得:

1、把研究案情的功夫放在起诉前,一定充分准备好证据后,再去立案。

2、在法庭质证和辩论时,还是要富有激情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和渴望,会通过你庭审时迸发的激情,感染到每一个庭审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