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事件中的中美法律对比 ——由中国留学生在美施虐同胞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于:2020-12-22  作者:杨菁郁  来源:

摘 要: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行为表现出一定的种族和国家差异。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校园暴力发生率相对较低。但是,一些校园暴力行为通过网络视频的传播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引发社会的忧虑。中美两国在针对校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的青少年犯罪执法原则和策略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美国司法体系则受到犯罪政策宽严波动的影响。
关键词:校园暴力 法律规制 中美比较
青少年无论作为主体还是客体,卷入刑事案件,都会牵动社会的神经,引起舆论的关注和忧虑。中美两国是世界大国,也是世界人口大国,在打击青少年犯罪,应对校园暴力问题上都有鲜明的特征,存在巨大的差异。国内外学术界对中美司法界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有许多的探讨,本文仅根据所掌握的中美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司法实践资料,在此对两国的法律措施做简单的比较。

2015年3月27日和30日,在美国就读高中的十余名中国留学生,因琐事凌虐了两名女同学。案发后,共有6名嫌疑人被逮捕,另有多名嫌疑人潜逃并被警方通缉,试图贿赂受害人撤销起诉的一名学生家长也被逮捕。该案于2016年2月17日在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其中三名主犯翟云瑶、杨雨涵、章鑫磊分别被判处13年、10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由于三人都于2016年1月5日与检方达成了认罪减刑协议,检方撤回了能判处其终身监禁的折磨罪的指控。而在三人服刑期满后,将被驱逐出境,且再难以踏入美国国门。
类似的案件在中国也是屡屡上演,但就判决结果来看,目前该类案件最重的刑罚仅为6年半有期徒刑。并且值得说明的是,根据官方统计,中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最终追究刑责的仍然是少数。
关于校园暴力,中国的官方机构几乎没有给出法律上的界定,一般由媒体或大众由常识判断何为校园暴力。在官方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只有青少年被逮捕出庭受审的记录,没有因为校园暴力而受审的分类统计。即校园暴力不是中国法律专门处置的犯罪行为,而是被归入一般刑法或校纪校规处置之列。
由于校园暴力在美国的泛滥,被视为社会的毒瘤,美国司法界对校园暴力有明晰的界定。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在学校财产范围内、上下学的路上、学校主办的活动中发生的青少年暴力。一名青少年可能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施害者或见证者。校园暴力包括恐吓、欺凌、推搡、挤压等暴力行为以及团伙暴力、袭击乃至谋杀。

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图

关于中美两国处理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通过上述图表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两国的相同点和差异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国的相同之处在于:第一,在法律体系中,中美两国都制定了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专门性法律,并与一般性的综合法律共同使用,构成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规制体系;第二,在法律体系中,都以青少年、未成年为基础设立了青少年保护性条款,尤其是两国对青少年犯罪者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做了专门规定,以防青少年受到成年罪犯的腐蚀和侵害;第三,对青少年轻罪犯罪者,都有实施缓刑、社区矫治的规定,并在处罚结束之后,不留案底,以利于青少年重回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其次,两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中国没有专门的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而只有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美国则出台了许多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案。对校园暴力的重视程度,两国存在根本的差异;第二,在中国,青少年犯罪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被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中,得到比成年人更多的保护性处遇。在美国,青少年犯重罪则直接进入成年人司法系统,与成年罪犯同样对待。只有轻罪才会进入青少年司法系统,得到具有保护性的判决;第三,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死刑判决,美国一些州则保留了死刑;第四,中国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青少年法庭,但中国的青少年法庭是由成年法官组成的审判团队。美国的青少年法庭许多则由青少年志愿者担任法官、辩护人、检察官、审判委员会,是真正的同辈审理;第五,在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立法精神上,中国的立法精神以教化为主,惩治为辅,保护性立意占据主导地位。美国的立法精神以惩罚为主,教化为辅,并受到惩治犯罪公共政策宽严波动的影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对校园暴力行为的认识水平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美国较为接近。在校园暴力行为盛行的当下,以借鉴的眼光比较中美在校园暴力行为上的刑法规制差异是必要的。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我国校园暴力行为刑法规制在表现出不足的同时也蕴藏着些许期待。校园暴力行为在造成身体创伤的同时,也给受害人的心理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而这些痛处可能会伴随其一生甚至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在当今追求法治和文明的时代潮流中,入乡随法比入乡随俗更为重要。所谓西方之民主并不意味着可以恣意妄为,法律亦是保障民主的有力武器,尊重法律方可赢得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