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大东区区长到韩国招商与当事人签订《招商引资意向书》,大东区政府书面承诺为当事人的广告车办理合法运营手续和广告运营许可证,还承诺户外广告物的设置和利用车辆的广告制作、经营许可等合法手续都由大东区政府负责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之后大东区政府并未对承诺进行相应行为,造成当事人广告车辆损失和经营损失。关于大东区政府的承诺行为已经确认违法,此案是关于赔偿问题的另诉。直接损失包括了投资总额的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利息损失问题。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最后为当事人争取了1000余万元的利益。
诉争焦点为:诉讼主体的认定、2010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效力问题,车辆残值的评估、经营管理支出损失的认定等
胜诉经验:该案涉及跨国经营交易的损失赔偿问题,以确认大东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该案主体特殊、案情复杂、关键证据链时间久远,审计报告的损失包含范围广,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团队负责人盛亦江律师据理力争,在几次庭审中针对大东区政府的答辩观点逐一驳斥,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可包括了后续主体的追认、赔偿依据效力的持续力问题、以及车辆残值的争取、经营管理支出的超额费用的争取,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高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