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舸
【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行政诉讼
【本案律师介绍】:刘文舸,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以刑事辩护和企业境外上市业务见长,刑事辩护的典型案例是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企业境外上市业务,以所领导的境外上市国际律师联盟与境外保荐团队合作于2015年联袂推出境外上市新模式,已成功完成案例50多家。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6日4时35分左右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28号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溢香公司”)院内一水洗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重伤。沈阳市人民政府组织联合事故调查组,并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认定:“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将生产车间事实上出租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李彩霞从事水洗服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责任人李彩霞四年有期徒刑,其中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2011年4月左右,被告人李彩霞租用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办水洗厂”。四死一伤受害人家属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李彩霞赔偿损失近400多万元,要求“美溢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了公司土地、厂房和设备等价值五百多万元财产,此时“美溢香公司”感到事态重大,于是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刘文舸律师代理诉讼,刘文舸律师首先提出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建议,同时做好民事答辩。结果行政复议被驳回,维持沈阳市政府爆炸事故结案的批复。同时民事诉讼尽管我们提出一系列证据证明我们“美溢香公司”与李彩霞没有任何租赁关系(包括事实上也没有)但也先后败诉,“美溢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300万元(责任人李彩霞无力承担),一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美溢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因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所认定李彩霞租用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厂房的事实并未被依法变更和撤销,故本院据此认定美溢香公司的厂房为李彩霞租用”。随即我们启动了民事再审申请、刑事再审申请,结果民事再审申请被驳回理由相同,刑事再审被驳回的理由是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实的认定。
不得已,2014年1月23日刘文舸律师代理“美溢香公司”向沈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美溢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错误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7份证据,先后证明“美溢香公司”是与案外人齐xx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齐xx按期交的租金、齐xx借用厂的手续办水厂,沈阳市人民政府事故处理报告认定李彩霞事实上租赁“美溢香公司”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其结果对“美溢香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举证和辩论异常激烈,被告组织沈阳市有关部门代表近百人参加旁听。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处分决定无强制性,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驳回了“美溢香公司”的诉讼请求。“美溢香公司”不服,委托刘文舸律师继续代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见行政上诉状),庭审中刘文舸律师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见行政上诉代理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溢香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沈阳市人民政府拿出新的处理意见,最后沈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愿意和解,承诺“美溢香公司”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和解结案,“美溢香公司”撤回起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至此“美溢香公司”案件一波三折,终于胜诉保住了企业,避免了近300 万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体会】:一、“民告官”虽然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维权的风气深入人心;二、代理律师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熟练掌握诉讼技巧,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推动社会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