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自首/减轻处罚
【本案律师介绍】付赞如,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律业务。曾担任原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某、某政府拆迁办副主任王某、走私贵重金属案主犯金某等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同时为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阿尔卡特电讯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裁判要点】 被告人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而且坦白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能够认知行为违法性,自到案后一直认罪、悔罪,主动全额退缴涉案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7月13日经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高校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方某、陈某等人在承揽基建项目、结算项目费用、解决事业编制、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要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3.56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裁判结果】 1.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已缴纳);
2.扣押赃款人民币443.562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3.56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并应对索贿行为从重处罚。王某经纪检组工作人员通知并陪同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而且坦白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能够认知行为违法性,自到案后一直认罪、悔罪,主动全额退缴涉案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律师观点】 一、王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自愿退赃返赃、自愿缴纳罚金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王某主动供述的收受本校教师及教师亲属财物、收受工程承包商和收受方某财物的事实均是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事实,符合法律对自首情节的规定;其次,王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符合法律对主动、自愿供述的规定;第三,王某到案后,始终认罪态度良好、供述前后稳定,与行贿人的陈述均能互相印证,符合法律对如实供述的规定;第四,王某已委托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在被留置调查期间和庭审时也多次表达其自愿缴纳罚金、接受处罚的意愿,具有真诚悔罪表现。王某供述阶段早、程度高、态度好、悔罪真,且结合王某的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和同种罪判例,认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判处王某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查找了相关判例,并认为王某具有自首、坦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亮点在于,自王某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至宣判,历时仅八个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了王某全部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并重原则。王某的认罪服判,更使得本案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