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跨境电商;进口保税;服务合同;合同的履行;
【基本案情】
原告沈阳智联科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主要从事进口保健品经销业务;被告一广州货之家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系“佳里优选”网络销售平台的经营者,通过为电商企业提供网络空间及虚拟交易场所等服务获取服务报酬;被告二大连货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被告一控股的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仓储服务商,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保税区内仓储、进口产品报关及已售商品保税区发货服务。
2019年11月底,原告与二被告确立跨境电商业务合作关系,被告一指令被告二具体负责与原告业务对接。2020年1月初,原告与二被告签署《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平台综合服务协议》及《跨境电商BBC进口仓储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案涉业务模式为保税进口业务(BBC业务),即原告进口商品到达保税口岸后暂不清关,而是在被告二的保税区仓库仓储,并在被告一经营的“佳里优选”平台上架销售;消费者在“佳里优选”平台下单购买并向“佳里优选”平台支付货款;嗣后,被告二代原告发货,同时将电子交易单、支付单、物流运单推送给海关,办理清关。消费者收到货物后,被告一作为“佳里优选”平台的实际运营者代原告确认货款。
根据《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平台综合服务协议》第八条【费用和资金结算】第1款、第4款、第6款规定,原告与被告一定期对账结算,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服务手续费,被告一向原告结算已售商品货款。然而,自2020年6月开始,被告一不再向原告结算货款,截止起诉时,二被告拖欠原告已售商品货款464148元。
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已售商品货款464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1、被告一是否为《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平台综合服务协议》相对方;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应付款数额是多少。
【裁判结果】
2022年2月14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5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终107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一的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货之家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沈阳智联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148元;
二、被告广州货之家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沈阳智联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414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货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货之家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沈阳智联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2元,由被告广州货之家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大连货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42元,由原告沈阳智联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办案小结】
2021年初,原告找到代理律师欲起诉本案,核心诉求为法院判决具备履行能力的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货款返还责任。经代理律师诉前研判发现,本案核心证据《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平台综合服务协议》未经被告一书面签署,且已经发生的几次结算均为被告二账户向原告付款,已知证据指向被告二与原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而无法证明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更无法证明被告一负有向原告结算已售商品货款的义务。
在没有书面合同、没有交易习惯及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一应返还已售商品价款数额是多少,成为原告证明难点。
代理律师发现,本案所涉“进口保税“贸易有别于传统国际贸易,进口保税模式下进口货物到港后不清关,而是暂时存放保税仓,商品必须通过电商平台零售,进口保税贸易中跨境商家、电商平台、保税仓储企业缺一不可,消费者通过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货款由电商平台代为收取后返还商家,而本案中电商平台的登记经营者为被告一。据此,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律师通过向法官介绍“进口保税”业务模式,使法官形成若有贸易发生,则被告一即为已售商品货款实际收款人的内心确认。代理律师又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商平台网络截图等证据,辅助证明被告一为案涉《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平台综合服务协议》相对方,被告二系与被告一共同为原告提供“一站式”进口保税业务服务。
关于二被告应返还的已售商品货款数额,因被告一抗辩与原告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应返还数额不予认可。代理律师结合“进口保税”业务中销售货物需“三单对碰”(即电子交易订单、物流运单、支付单一并经海关核实)方可清关的特点,试图通过调取海关清关凭证的方式证明已售商品货款数额,因此,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中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到清关单位查询报关单,以明确已售商品名称、价格信息。清关单位以内部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向律师提供报关单,但告知代理律师可通过“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官方平台查询自己申报清关的产品报关单。
经原告回忆,被告二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清关时向原告提供过一个账户和密码,代理律师查询发现该账户、密码确属“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密匙。最终,代理律师取得了证明二被告应返还的已售商品货款数额的核心证据,代理律师在对网络证据做公证保全后,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该证据成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关键。
【律师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崛起,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通过网络达成合作意向而忽略书面合同的签署,导致在争议发生时,无法证明合同履行情况,主张权利面临困境。
借此案例,律师提醒诸位在经济活动中应关注合同的书面签署及签署的真实性,在签署书面协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注意微信、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的留存,确保交易情况有迹可循,增加对抗经营风险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