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事务
【关键词】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相对人;代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诉争焦点】1、涉案《直播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谁。2、葫芦岛某公司未按
原告要求安排姜某某补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突出特点】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签署不规范,合同主体确定和合同内容理解容易产生歧义,案件法律关系交错、多样、复杂。
【基本案情】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8226681.5元并自2021 年2月3日开始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计 353 天的延期损失294379.96 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2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合计:8521061.4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日,杭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与被告李某某协商,由被告李某某作为姜某某的经纪人与杭州某公司策划直播推广活动,经过被告李某某策划沟通,李某某和原告确定由主播“fangzhang 方丈”(原名:姜某某)开展直播服务,并要求在活动开始策划前缴纳定金200万元。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杭州某公司共计向被告李某某通过银行和支付宝等渠道支付了 200 万元定金款。2020 年 10 月 21 日,由被告李某某、被告姜某某等组建了微信群,各方在微信群里确定“本次直播被告方丈(姜某某)收1000万费用”“其中小店通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方丈(姜某某)出”等。另外被告姜某某授权由被告李某某与原告进行协商事。同时,各方在聊天过程中确定,除了主播“方丈”外,原告要求被告姜某某需要邀请其他主播共同参与带货或发视频宣传。最终,各方准备开展直播带货的方式开展合作。之后,经过沟通,杭州某公司、李某某和姜某某共同确定了直播的合作方式:杭州某公司在本次直播带货活动中垫资 1000 万元,负责供应链管理。姜某某、李某某负责在快手平台通过直播的形式销售货物。2020 年 11 月 2 日,原告按照被告李某某和被告姜某某的要求将剩余的 500 万元支付至上饶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推广费充值至被告姜玉铬的快手账号:77225978,最终为被告姜某某形成 610 万元的推广费。之后原告将剩余的 300 万元支付至被告李某某的账户和被告李某某指定的“李扬”账户,被告李某某确定收到全部 1000 万后,被告李某某提供《直播服务合同》一份,被告李某某以被告丈门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李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如本次活动除去 500 万出场费,500 万小店通推广费,杭州某公司收回总额1000 万支出和其他运营开支后(按实际支出金额计算)还有利润。则净利润甲乙两方五五分成。如杭州某公司亏损,乙方在3个月内以其他形式补直播场次。2020 年 11 月 3 日,被告姜某某开展了直播活动,在直播过程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李某某通知其他主播尽快参与活动,但是被告李某某回复均无法联系到其他网红参与活动。直播结束后,原告初略估算亏损800万元。2020年11月4- 3 -日,原告提出在 11 月 11 日补一场直播以弥补亏损,11 月 8 日,被告李某某明确拒绝不履行补直播的义务。经过原告多次沟通,被告姜某某在 12 月 6 日开展了一场直播,但仍然处于亏损。截止
2021 年 2 月 2 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某和被告姜某某提供补直播的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李某某均予以拒绝,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提供具体补直播计划弥补亏损。经初步统计,通过两次合作,原告获得佣金收入 1773318.5 元,亏损 8226681.5 元。
被告一认为:一、本案中李某某只是被告三的代理人身份,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二、原告没有实际损失,且原告存在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原告即使有损失也与被告一无关。三、原告存在过错,并对被告二、被告三的信誉造成了损害。四、原告在起诉状中进行了大量的虚假陈述,违反了事实。五、本案中的微信群聊记录没有法律效力。
被告二认为:1、被告二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直播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归属于被告三与原告。2、原告未证明其存在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与被告二无关。3、原告存在过错,并对被告二、被告三的信誉造成了损害。4、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并不属实。
被告三、四认为: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合同,其他人并非合同签订主体,主体不适格。2、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且原告存在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原告即使有损失也与各被告无关。原告并没有举证其作为主办方在组织直播活动的全部销售清单、会计账目、招商服务费收取明细和审计报告,单凭支出情况无法证明原告存在实际损失。3、原告存在过错,并对被告二、被告三的信誉造成了损害。4、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并不属实。
【裁判要点】对于焦点一,涉案《直播服务合同》首部明确载明乙方为葫芦岛某公司,李某某系以乙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原告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应当认为对合同内容无异议,且葫芦岛某公司明确认可其为合同主体,故本院认定合同相对方为葫芦岛某公司,原告向被告李某某、姜某某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焦点二,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补播至弥补其亏损为止,即葫芦岛某公司应当为其“保本”,但根据涉案《直播服务合同》约定,葫芦岛某公司“对销售额不做具体保证”,即葫芦岛某公司无“保本”承诺,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里,亦无法得出该结论。如原告亏损,葫芦岛某公司仅需“在 3 个月内以其他形式补直播场次”。原告要求被告一直补播至弥补原告亏损,与合同约定不符。对于葫芦岛某公司应当补播几次,涉案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葫芦岛某公司在三个月之内补播了一次,应当认定履行了补播义务。即使原告仍存在亏损,其要求葫芦岛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447元,由原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系网络直播服务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二系“快手”直播平台的头部网红,粉丝量达3000万以上,案件在互联网有很大的影响力。从案件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网络直播服务行业的种种不规范。从签订合同到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各方均存在着不规范之处,许多证据不完整且难以取证。
本案案情复杂,在具体办理案件之前,代理律师就各方当事人就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整理证据。在梳理清楚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后,代理律师结合原告与被告一代被告三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律师角度的基本确认,并对各被告之间和各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判断。
而后,代理律师与各被告对于案件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对于原被告之间观点冲突之处进行了重点分析和整体判断,并指导各被告,通过多种途径将案件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尽最大可能的,呈现了案件的事实发展的真实过程。而后,代理律师分别从四被告的角度,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常理对于案件进行了充分答辩。最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未来各网络直播服务公司在对内、对外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需要良好法律服务。这样,有助于网络直播服务市场的规范,也有助于国家清网行动的进一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