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于:2020-12-25  作者:袁欣  来源:

【本案律师介绍】袁欣,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功办理了多宗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袁欣律师工作作风踏实稳健,工作细致认真,其法律服务工作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曾多次作为法律顾问单位及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人,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第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第四,关于装饰装修投入的数额确定、分担;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某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将符合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的租赁场地移交给被上诉人,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接收该场地后最初几个月的租赁期内一直在支付租赁费。但从2013年3月起,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水电费、采暖费等也未全额支付。某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发函催其尽快支付,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但不予理会,反而于2013年9月30日向某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其后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搬出租赁场地。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某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装修装饰费用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已经使某供热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判令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残值等。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律师观点】 本案中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租赁合同中约定有经营风险兜底性条款,即市场经济下滑、消费力下滑时承租方可以无条件解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这势必造成委托人利益的极大损失,在与对方当事人多番据理力争后,为委托人挽回近3000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