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律师介绍】高洪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为公司经营管理、金融风险防控,商务合同管理,企业重组并购融资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轩浩为享受优惠购买房屋的资格而向被告支付30,000元团购费并向开发商缴纳一万元定金,后因原告违约而未实际购买房屋。原主张被告承诺购买不成团购费要返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团购费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定团购费系在房屋售出后由开发商支付给被告的佣金报酬,认可了原告于轩浩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可以退还团购费的说法,并且根据原告二审中提交的证明争议房屋当前房价的新证据以及被告的质证意见,采纳了原告代理人观点,认定原告虽然缴纳了团购费却未享受到团购价格。
500字以内,简要载明裁判要点,越精简越好。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缴纳了3万元团购费,用于购买位于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务楼的商品房时享受优惠,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如果不买,可以返还给原告。之后原告没有购买上述商品房,并向被告要求退还其缴纳的团购费,被告一直推脱不予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团购费。
【裁判理由】 一,根据被告陈述,认定团购费系原告购买房屋后由开发商支付给被告的佣金;二,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原告不买房屋时可以退还团购费;三,根据原告提供的争议房屋当前市场价格网络截图以及被告质证意见,认定原告未享受到团购优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律师观点】 一、在庭审中,法官很多时候会忽略很多对我们有利的关键点,这就需要我们在庭审中甚至是庭审后,将这些对我们有利的关键点加以提炼,向法官重点讲解、强调。本案一审中,法官没有正视原告提供的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并忽略了团购费的实质,二审中,原告代理人在向法官陈述及回答问题时,重点讲解了上述一审法官的疏漏之处,让二审法官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找到了对我方有利的被告陈述。
二、全力以赴寻找支撑自己观点的证据。一审法庭在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团购优惠,扩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虽然不是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明当前房价的新证据,很好的支撑了原告的主张即被告未提供团购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