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律师介绍】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曾任职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曾参与组织、研究全省部分疑难经济纠纷案件及对下级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指导,分管辽南地区(大连、营口、鞍山、辽阳)中级法院的经济审判指导工作,一九九七年由刘宏审理的《不得转让的汇票能否质押》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案例选集。
【裁判要点】 第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第四,关于装饰装修投入的数额确定、分担;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被上诉人将符合上诉人要求的租赁场地移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在接收该场地后最初几个月的租赁期内一直在支付租赁费。但从2013年3月起,上诉人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水电费、采暖费等也未全额支付。被上诉人多次发函催其尽快支付,上诉人不但不予理会,反而于2013年9月30日向上诉人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其后上诉人搬出租赁场地。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装修装饰费用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系因上诉人违约致使解除,而案涉房屋、场地机电设备的安装和天、地、墙的精装修、全部灯具采购也是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采购计划书完成,现上诉人提前解除合同,上述装修因由上诉人特定设计,无论从装修风格、用途都会对被上诉人继续有效利用造成严重影响,依法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装修装饰费用损失等逾4000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律师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以租赁合同中约定有经营风险兜底性条款,即市场经济下滑、消费力下滑时承租方可以无条件解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这势必造成被上诉人利益的极大损失,在与上诉人多番据理力争后,为委托人挽回逾4000万的损失。